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各項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教育行政執法,集中辦理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負責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綜合管理全縣的基礎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深化縣管校聘改革;負責加強民辦教育的規劃、協調和管理,規范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三)負責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督導評估;負責全縣“兩基”鞏固提高工作。
(四)主管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指導開展素質教育工作;按照課程標準改革要求,對中小學生進行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教育,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督工作。
(五)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校外教育工作。
(六)主管全縣教師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教師的調配管理和檔案保管工作。
(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八)負責全縣高考、中考的組織實施和招生工作。
(九)負責規劃指導全縣學校基本建設;負責中小學危房改造及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工作;研究擬定全縣中小學校布局調整的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十)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