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三)監測全縣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加強對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和分析。
(四)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和建議。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六)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
(七)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參與擬定并協調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縣綜合平衡的工業專項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按規定權限審核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總量計劃進行調整。
(九)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設計和論證價格改革方案。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產業、價格和投融資政策的執行效果。
(十)提出全縣縣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及享受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縣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推動全縣資源型城市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編制實施以工代賑計劃。
(十一)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三)研究涉及能源發展的重大規劃、政策和投資項目管理等。統籌能源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提出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制定能源發展綜合規劃、政策、審核能源專項規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能源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能源類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申報有關工作。分析能源發展動態和趨勢,協調綜合性重大問題。
(十四)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完善價格信息網絡。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制度。
(十五)負責對涉刑事案件、紀檢監察、涉稅司法和行政機關辦理的案件和刑事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等工作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有形財產、無形資產進行價格確認。承擔價格鑒定、評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六)執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制定和調整縣管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相關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組織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價格政策、作價辦法及相關價格。組織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聽證會。負責涉外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參與擬定糧食、經濟作物、農業生產資料等政府補貼標準。組織對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的成本調查及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十七)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八)承擔全縣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含食用油)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收儲、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縣地方糧食流通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十)管理縣級糧食、棉花、食糖儲備。負責縣級儲備糧棉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棉糖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提出縣級儲備糧規模建議。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糧棉糖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監督執行地方糧棉糖儲備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十一)執行國家、省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縣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研究提出縣級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根據全縣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縣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擬訂縣地方物資儲備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測重要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負責全縣應急物資相關的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承擔縣級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二十二)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全縣儲備總體發展規劃,擬訂全縣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規劃和全縣糧食市場體系、糧食現代物流體系、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和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國家和省市投資項目。
(二十三)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二十四)負責統籌推進數字大同、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
(二十五)協調推進數據要素產權、流通、分配、治理等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牽頭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和管理制度、標準規范。研究提出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政策建議,引導數據交易場所建設發展。
(二十六)研究擬訂全市大數據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標準規范,承擔協調國家大數據戰略有關工作。
(二十七)組織擬訂全市有關數字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協調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協調推進數據領域核心技術、關鍵設備等重大科技攻關。
(二十八)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協調推進數據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組織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采集匯聚、確權授權和開發利用,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
(二十九)協調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促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統籌擬訂全市數字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推動實施。推動跨領域跨行業數字化轉型,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組織開展數字經濟發展監測工作。
(三十)在具體承擔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數據標準規范、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等職責中,履行相應數據安全職責,負責擬訂相關數據安全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十一)研究擬訂數字政府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負責推進全市政務信息系統集約建設運維、政府各部門業務協同和政務數據資源融合共享。負責建立完善數據開放平臺和標準體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利用。統籌“政務云”平臺建設,建立“政務上云”制度、標準體系。負責統一管理政務數據,統籌規劃全市政務服務網絡建設。負責指導縣區政務信息管理工作。
(三十二)負責推動數據領域產教融合發展等工作。
(三十三)協調聯系駐同國省屬及市屬企業數據業務工作。
(三十四)協同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開展網絡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監管工作。
(三十五)負責數據領域跨市合作。
(三十六)負責數據管理和服務其他相關工作。
(三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八)負責全縣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負責大數據建設的規劃組織實施、項目統籌管理等工作。
(三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營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訂發展民營經濟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民營經濟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推進民營經濟自主創新。監測全縣民營經濟運行態勢。協調解決民營經濟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
(四十)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教育、科技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科技行政部門的各項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教育行政執法,集中辦理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負責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十一)擬定我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四十二)統籌推進我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的相關工作,推進全縣重大(重點)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
(四十三)牽頭建立全縣統一的科技管理平臺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縣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監督實施。
(四十四)擬訂我縣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重大(重點)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四十五)編制我縣重大(重點)科技項目規劃并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重點)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范。組織協調我縣國際科學計劃和科學工程。
(四十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點)任務并監督實施。組織培育、上報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
(四十七)牽頭全縣技術轉移建設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四十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科技園區建設。
(四十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科技保密工作。
(五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家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
(五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縣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高端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五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五十三)負責我縣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服務工作。
(五十四)負責組織、協調、推薦我縣自然科學基金相關工作。
(五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